(2016)京01民申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京鑫泰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京鑫泰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联陈家庄投资有限公司,王玉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申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京鑫泰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转盘西约300米处西侧平房7-8号。委托代理人:党万荣,北京市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恒联陈家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区(妙峰山镇政府院内)307-1-1室。委托代理人:兰红鹏,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第三人:王玉昌,男,无业,1971年7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京鑫泰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联陈家庄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189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北京京鑫泰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联陈家庄投资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王玉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玉昌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依法追加王玉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平审 判 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