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郎��葵与徐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旺葵,徐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郎旺葵,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徐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郎旺葵与被执行人徐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郎旺葵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盛归还执行款11765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664.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盛已支付执行款700000元、执行费1664.75元,被执行人徐盛尚应归还执行款4765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徐盛与申请执行人郎旺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郎旺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9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