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4557号原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政金,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力,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原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雅华联营加油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省简阳顺达诚信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