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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黄剑飞与郑珊、陆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剑飞,郑珊,陆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黄剑飞,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陆志红,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与被执行人郑珊、陆志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