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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北京京糖宝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糖宝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吕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糖宝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71号二层210室。法定代表人:白宇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硕,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冲,男,1980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焜,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京糖宝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891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京糖公司上诉称,京糖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71号二层210,故京糖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吕冲对于京糖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吕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异议二审审理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京糖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京糖宝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栋书记员  胡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