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2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承敏于被罗鹏轩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支付令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承敏,罗鹏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黔2702民督47号申请人杨承敏,女,苗族,1955年7月29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李本荣,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申请人罗鹏轩,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申请人杨承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罗鹏轩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罗鹏轩偿还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利息五十一万六千元(其中2012年12月1日---2015年12月30日计四十四万四千元,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计七万二千元),共计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整。经查,被申请人罗鹏轩于2012年12月1日出具借条向申请人借款六十万元,并约定月息2%,每个月利息为一万二千元,截止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罗鹏轩共计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利息五十一万六千元,总计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承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罗鹏轩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杨承敏借款本金六十万元以及利息五十一万六千元,本息合计一百一十一万六千元整。本案申请费4948元,由被申请人罗鹏轩承担。被申请人罗鹏轩如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晏国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