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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5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凤楼、李万军等与熊同启、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楼,李万军,袁兴理,邵艳,李玲,代汉卫,夏珍荣,熊同启,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57-14号申请执行人周凤楼,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李万军,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袁兴理,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邵艳,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玲,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代汉卫,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夏珍荣,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熊同启,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同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容城大道161号。法定代表人熊同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支付了100万元后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357-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熊同启名下的九辆汽车。现因上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熊同启名下的牌号为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鄂A×××××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日起至2018年10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