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孙保龙与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保龙,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保龙,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强猛,安徽汉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0146355K(1-1)。法定代表人:贾凤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保龙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茂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保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亮审判员 唐红旭审判员 王朝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