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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488号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严汝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公司员工。被告: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张和灿,董事长。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浩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上海夸父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作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