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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谷兆德与被告隋俊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兆德,隋俊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395号原告谷兆德,男,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委托代理人宋维广,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被告隋俊波,男,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十字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兆德与被告隋俊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兆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