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赵小琴、宋中原等与付景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琴,宋中原,付景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994号原告赵小琴,女,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宋中原,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景得,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汝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小琴、宋中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付景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中原、赵小琴及委托代理人年万航,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景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中原、赵小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赵小琴医疗费66236.16元、护理费7196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30元、误工费3984元,营养费2420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121372.16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宋中原医疗费509.3元,车辆损失3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被告付景得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在平舆县西工业区农友农机厂附近与原告宋中原驾驶承载着赵小琴的电动车相撞,导致二原告受伤。此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付景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付景得辩称,车辆投有保险,应有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赔偿。垫付的费用12500元,要求返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若保险合同真实,不存在免责情形。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间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漏列登记车主。原告宋中原的检查费在事故后3个月,不能证明与事故存在关系。车辆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6年1月16日,被告付景得驾驶豫Q×××××重型自卸货车在平舆县西工业区农友农机厂附近与原告宋中原驾驶承载着赵小琴的电动车相撞,导致二原告受伤;2.原告受伤后在平舆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同年5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121天,花费66236.16元;3.原告赵小琴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要8000元;鉴定费1200元;4.豫Q×××××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付景得,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5.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景得承担全部责任;6.事故发生后,被告付景得共计垫付费用12500元;7.原告宋中原向本院提交2016年3月29日的检查单及509.3元的检查费用票据,检查时间在事故发生后近3个月,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8.原告宋中原请求车辆损失35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9.原告赵小琴系农业户口,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本院认为,争议焦点:1.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被告付景得作为实际车主及侵权人,并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小琴请求赔偿医疗费6623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30元,营养费242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3984元,残疾赔偿金217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护理费7196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护理费应当为3597.84元(10853元÷365天×121天×1人);原告请求交通费2000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考虑原告的病情,本院酌定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15574元。因被告付景得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且上述费用均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全部赔偿。原告请求鉴定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由被告付景得赔偿。原告宋中原请求医疗费509.3元,因该费用发生在事故后时间过长,无法证明与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故原告宋中原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宋中原请求车辆损失35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景得垫付的费用12500元,原告在得到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所述,原告赵小琴请求被告赔偿121372.16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15574元,被告付景得应当赔偿鉴定费1200元;原告宋中原请求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景得垫付的费用12500元,原告在得到赔偿后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小琴各项损失115574元,(中国工商银行平舆支行户名;平舆县人民法院账号:17×××02)二、被告付景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小琴鉴定费1200元;三、原告赵小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付景得垫付的费用12500元;四、驳回原告赵小琴、宋中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原告赵小琴、宋中原负担207元,被告付景得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功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人民陪审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超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