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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李洪荣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李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特25号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娟,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东,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洪荣,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东、李洪荣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