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东、李洪荣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李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特25号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沂南县朝阳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娟,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王东,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李洪荣,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东、李洪荣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省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葛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