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侯建祥与罗洪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祥,罗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侯建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洪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建祥与被执行人罗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洪秀的存款及资产状况,被执行人罗洪秀银行有贷款,现银行正在诉讼中,另查明罗洪秀涉案较多,房屋正在进行拍卖,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71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