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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志波与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波,张宗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77号原告:罗志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罗志波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志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志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罗志波负担。审判员  肖应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