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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宏忠申请冻结邱敬堂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忠,河南翔大化工有限公司,邱莹莹,邱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1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宏忠,男,回族,住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河南翔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邱莹莹,总经理。被执行人邱莹莹,女,汉族,住址:博爱县。被执行人邱敬堂,男,汉族,住址:博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焦仲调字第122号调解书,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敬堂有住房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邱敬堂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九十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春林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