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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波与周小艇、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波,周小艇,吴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江波,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小艇,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江波与被执行人周小艇、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0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艇、吴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