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波与周小艇、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波,周小艇,吴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江波,男,汉族,1974年8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周小艇,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江波与被执行人周小艇、吴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10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1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小艇、吴小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