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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通用机器有限公司、阎洪平、四川金两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梅央、金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通用机器有限公司,阎洪平,四川金两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梅央,金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执47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房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州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湾*号。法定代表人:阎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阎洪平,男,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四川金两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金梅央,女,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采。被执行人:金箐,女,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采。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通用机器有限公司、阎洪平、四川金两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梅央、金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由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超夫助理审判员  路金花助理审判员  耿翠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