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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进成与杨忠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成,杨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成,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被执行人杨忠平,男,汉族,1960年10月5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忠平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忠平在中国农业银行湟源县支行城郊分理处工资账号(×××)内存款12080元,扣划至中国建设银行湟源县支行湟源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生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哈进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