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艾国群、胡翠玲与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国群,胡翠玲,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758号原告艾国群,个体户。原告胡翠玲,个体户。(系艾国群妻子)。被告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二郎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国群、胡翠玲与被告大悟县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国群、胡翠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国群、胡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