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7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汪发敏与赵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发敏,赵恩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365号原告:汪发敏,农民。被告:赵恩琴,农民。原告汪发敏与被告赵恩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汪发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建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仁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