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红应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应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红应,女,197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5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8日被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8日解除监视居住。2016年8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辩护人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红应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陶立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万洁、人民陪审员邵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何自强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红应及其辩护人彭立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胡红应利用电话或者手机微信从李某某、杨某1、胡某1、胡某2、余某等码民处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约650690元报给上线庄家黄某某,其中收受李某某投注款644970元;收受杨某1投注款1000元;收受胡某1投注款2000元;收受余某投注款720元;收受胡某2投注款2000元。被告人胡红应通过收受上线黄某某投注金额10%的返水的方式牟利。对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胡红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胡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胡红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胡红应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胡红应收取李某某的投注款将部分水钱返还给李某某,没有获利;第84期被告人胡红应是在李某某的胁迫下才报给上线的,不应以赌博罪论处;被告人胡红应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胡红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胡红应利用电话或者手机微信从李某某、杨某1、胡某1、胡某2、余某等码民处收取地下六合彩投注款共计约650690元报给上线庄家黄某某进行赌博,其中收受李某某投注款644970元;收受杨某1投注款1000元;收受胡某1投注款2000元;收受余某投注款720元;收受胡某2投注款2000元。上线黄某某按照被告人胡红应报单金额的10%反水给胡红应。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胡红应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胡红应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系传唤到案。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市支行胡红应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8日、7月14日李某某通过银行分别转给胡红应买码的钱5万元、4.5万元。3、码单复印件。证明2015年地下六合彩从70期至82期,李某某在被告人胡红应处投注的情况。4、被告人胡红应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胡红应的手机号码在地下六合彩买码时间段与上线黄某某联系频繁,印证胡红应将下线码单转报上线这一事实。5、关于胡红应、李某某婚姻状况查询情况。证明胡红应、李某某无离婚记录。6、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通过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胡红应系收受其地下六合彩码单的上线。被告人胡红应通过照片进行辨认,其报单的上线庄家黄某某。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李某某开始在胡红应处买码,当时买得不多,到了2015年4月份,李某某开始跟着胡红应买她提供的二十个数字,从41期到45期,先后在胡红应那里买了6万元钱的码,亏了2万元钱的样子。其记载的账目上显示70期800元;71期500元;72期300元;73期900元;74期1520元;75期3250元;76期中了250元的特码,胡红应应给其5250元;77期1000元;78期4200元;79期12300元;80期21700元;81期48000元;82期101500元,付45000元现金;83期136500元,付40000元现金;84期257500元,当晚出了双数。一共买了40期码,共计80余万元的样子。一般是出码后两天内给胡红应现金,汇过二次钱给她,2015年6月8日,汇5万元,2015年7月14日汇4.5万元。还有余某、蔡某某、杨某2、杨某1、胡某1、罗某、胡某3、曹某某、刘某1等十余人在胡红应那里买了码。从2014年至2015年共计在胡红应处买码六七十万元,已经全部结清,到2015年上半年那次包双数出了双数后,码钱全部付给了胡红应。在2015年包双数买码时,前段时间李某某亏了,付给胡红应买码的钱是自己的一部分存款5万多元,当了自己的小车9万元,从新市团山花园易某1处借3万元,从汨罗市古培镇大众村仇某处借4万元,从新市新墙拿运费承兑汇票5万元。李某某与胡红应是情人关系,在2013年下半年开始租房子的,租房子的租金李某某开始出了1万元,开始生活在一起时,胡红应还是出了一点租金及生活开支,到了2015年胡红应很少来他们租住的房子,李某某也很少居住在那里。2015年3月就没有租了。李某某与妻子没有离婚,一直生活在一起。第84期开码的当天李某某叫上何某、易某2将胡红应带到李某某的家里,要胡红应帮其再报码给她的上线,胡红应不肯最后没有办法还是给李某某报给了她的上线,没有殴打胡红应,只是有言语上威胁,不让她离开。8、证人何自然、李庆祥的证言。证明李某某和他老婆是住在一起的,没有离婚。9、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在胡红应处买码,报了二期共计720元,但一直都没有中,那720元没有给钱给她。10、证人胡某2的证言。证明从2015年8月份开始在胡红应处报单,一直购买数字22,每期增加5元,大约买了20期左右,估计可能是两千多元的样子,因为是其妹妹,一直没有支付过钱。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杨某1和胡红应在一起,杨某1准备打电话报单时,胡说她可以帮其报,杨某1就报了60元钱的码给胡,这期没中,过了好几天将钱给了她,之后,杨某1陆陆续续在胡处投注十余期,一般是几十元一期,最多的一期一百余元,共计约1000余元,没中过一次,投注的钱都是在街上碰到胡给她的。1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明胡某1和胡红应是初中同学,知道胡红应写单。2015年正月开始在她那里进行买码投注,总共买了十多期投注2000元钱左右。13被告人胡红应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码单复印件记录了胡红应收受李某某码单的情况,上面记载了2015年地下六合彩第70-82期李某某在胡红应处买码一情况,最后小结李某某欠胡红应18850元。具体是2015年农历5月初1,胡红应到岳阳市人民法院交其丈夫刘某2的罚金,李某某给了胡3900元。第70期李某某买了800元,当天胡帮李交了100元话费;第71期500元;第72期300元;第73期900元;第74期1520元;第75期3250元;第76期5000元,中了250元,胡应给李5250元;第77期1000元;第78期4200元;以上李某某欠胡3400元未付。第79期12300元;第80期21700元,当时李某某没有付钱,还要胡转了5000元给他用,小结李某某欠胡42400元,第二天,李某某付了5万元给胡红应,存1万元在胡手里,后胡又转了1000元给李某某;第81期开码之前,李某某先后付了一个4200元和一个45000元给胡。第81期78000元,除去水钱,李某某应付胡43200元;第82期101500元,除去水钱,李某某应付胡91350元,除去水钱,李某某应付胡91350元。李某某应给胡76350元,胡红应跟李某某要了57500元,最后小结李某某欠胡18850元。以上71至82期,共计收了李某某的码单230970元。第81期之前的返水胡红应只算了2400元给李某某,其余的胡红应得了,第81期和82期的水钱返给了李某某。胡某3、余某、杨某1、胡某1、罗某、廖某某在胡红应处买过码。2014年8月开始收李某某的单,当时只是偶尔买一点。2015年4月份,上线黄某某提供了20个数字给胡红应,李某某跟着买了5期,从41至45期,没有包出来,亏了2万元的样子。第83期136500元;第84期257500元。第79期至84期算了水钱给李某某。余某、胡某2、杨某1等人在胡红应手里买过几次,一起买了1万元的样子,因为余某他们报码的数额不大,一般出码后,直接付现金。胡红应收的单是报给上线黄某某,按报单数10%的返水,中特码给41翻。胡某2买了2000元;余某报了二期,共720元;杨某1买了10期,共1000元;廖某某买了10期,约500元。胡红应共获利5700元水钱。胡红应与老公刘某2没有离婚,2013年下半年跟李某某租房子住,房租是李某某交的,每月500元。胡红应与李某某之间的码钱算得很清楚,出码之后用纸算清楚,该给他的给他,该给胡红应的他给。胡红应只收了李某某、余某、杨某1、胡某2的单,再没收过其他人的单了。他们的单只有胡某2没有付钱,其余都付了。2015年7月21日下午李某某将胡红应带到李某某家里,不准她离开,要她帮李某某报码包双数,胡红应没办法就帮李某某报了84期。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红应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红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红应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红应收取李某某的投注款将部分水钱返还给李某某,没有获利。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应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客观上通过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上线反水的方式牟利,有营利目的实际是否获利不影响营利为目的。辩护人还提出第84期被告人胡红应是在李某某的胁迫下才报给上线的,不应以赌博罪论处。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应与李某某关系密切,胡红应在该期收受李某某的投注时李某某对其虽有一定的胁迫行为,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受李某某投注的行为遭受严重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而被迫作出。故该投注金额应认定为被告人胡红应的犯罪金额。还提出被告人胡红应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胡红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胡红应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胡红应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红应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胡红应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安审 判 员 万 洁人民陪审员 邵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自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