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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名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瀛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瀛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名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瀛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植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名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幼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瀛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3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广州市瀛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应该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价格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合同若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原则上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则按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协商。”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乙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