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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杨胜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杨胜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132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6724173944,住所地贵溪市冶金大道。负责人:蒋建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凤,女,29岁。被告:杨胜军,男,30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杨胜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晓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