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海波与徐鑫、徐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波,徐鑫,徐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57号原告:罗海波,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鑫,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宾,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海波诉被告徐鑫、徐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罗海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海波与徐鑫、徐宾自行和解,罗海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罗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陈 婧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