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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罗海波与徐鑫、徐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波,徐鑫,徐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257号原告:罗海波,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鑫,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宾,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海波诉被告徐鑫、徐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罗海波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海波与徐鑫、徐宾自行和解,罗海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497元,由罗海波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审 判 员  陈 婧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博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