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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慧贤申请执行兰飞、兰候飞、王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贤,兰飞,兰候飞,王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贤,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兰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兰候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执行人:王圆,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申请人杨慧贤申请执行兰飞、兰候飞、王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608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兰候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及被执行人兰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罕台镇布日都梁村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兰候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兰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罕台镇布日都梁村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