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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德义与刘霞、张华增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德义,刘霞,张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财保18号申请人:郑德义,男,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连新华,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霞,女,汉族,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张华增,男,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郑德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霞与张华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X**号)进行查封。担保人琚秋生以其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X**号)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德义为防止被申请人刘霞、张华增转移财产,请求本院对刘霞与张华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X**号)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财产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霞与张华增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X**号(以价值55万元为限)]。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琚秋生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武夷山市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夷山字第XXX**号]。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郑德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典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