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民终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银邦、徐梅与潘标、黄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银邦,徐梅,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1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银邦,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梅,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标,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斌,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根,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刘其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成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蒋银邦、徐梅因与被上诉人潘标、黄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银邦、徐梅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银邦、徐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银邦、徐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润洲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