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与谢文康、肖水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谢闻康,肖水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210号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立东,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闻康,男,汉族。被告:肖水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诉被告谢闻康、肖水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2609元,由原告合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城建材市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