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兴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何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华亭县一和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北大街。被执行人何兴平,住华亭县。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24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兴平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兴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强文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