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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庚与戚德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庚,戚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张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戚德志,男,1975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庚与被执行人戚德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戚德志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5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