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保156号申请人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国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兆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溧阳市特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内蒙古晨宏力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账号:1500172680805*******)账户上的存款289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正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