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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秀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吴秀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942号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东。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艳鸣,男,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刘淑刚,男,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大庆市大同区,现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吴秀玲,出生日期不详,女,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秀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段元玉人民陪审员  张园园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