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程习军与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习军,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659号原告程习军委托代理人陈世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灿权,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被告广东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习军诉被告青岛日日顺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日日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习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诚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避免影响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由原告程习军负担。审判员 徐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