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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甘俊与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俊,王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甘俊,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王德才,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甘俊与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归还的40000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铁家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