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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634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住济南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3日0时20分,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路路口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月26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2月14日,经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2±5.4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系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孟令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