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风明、赵祥新等与张明学、常付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明,赵祥新,张明学,常付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372号原告李风明,女,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赵祥新,男,1993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明学,男,1984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常付生,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风明、赵祥新诉被告张明学、常付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明、赵祥新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明、赵祥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风明、赵祥新撤回起诉。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国增审 判 员 郭红玉人民陪审员 宋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