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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催19号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江铃大道南侧、工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熊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丛,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50,000.00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江西康莱特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付忠新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