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克荣、汪友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谭克荣,汪友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588号原告: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学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谭克荣。被告:汪友碧。原告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克荣、汪友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6元,减半收取计3283元,由原告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蒙永富审判员 王小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汶培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