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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有渠与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渠,郭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119号原告李有渠。被告郭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渠诉被告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