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有渠与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渠,郭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119号原告李有渠。被告郭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有渠诉被告郭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有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