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文进与张佳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进,张佳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134号原告李文进,男,汉族,1941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峰,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佳珍,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670055-1。负责人赵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进与被告张佳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313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