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俞芳与王冰盛、李爱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芳,王冰盛,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201号之三原告俞芳,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王冰盛,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李爱华,女,1976年7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2201之一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俞芳申请撤诉,财产保全已无必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俞芳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东吴路268号房屋中价值200000元相应部分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