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冉祥龙与泰兴市海之韵乐器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祥龙,泰兴市海之韵乐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412号原告:冉祥龙被告:泰兴市海之韵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黄桥镇华西溪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殿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海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金艳,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祥龙与被告泰兴市海之韵乐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冉祥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冉祥龙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