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义成与马登林、王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成,马登林,王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668号原告:胡义成,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所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登林,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万荣,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义成与被告马登林、王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余 培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