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兴强与被告王金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强,王金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2民初440号 原告:王兴强,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被告:王金连,女,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 原告王兴强与被告王金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兴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兴强负担。 审判长王丕琳 审 判 员 王庆祥 人民陪审员 郑元福 jutsl5qwjc4qylysyj 案件唯一码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邱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