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汪勇财与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财,陈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2970号原告:汪勇财,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陈宇,男,199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汪勇财与被告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7月18日,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汪勇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汪勇财起诉称:被告陈宇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借款期限已满,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即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借条还约定了违约等其他事项。被告在借款人栏签字,并在收条上确认当日收到借款现金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借款后,即负有按约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勇财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丽丽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人民陪审员 吴艳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玲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