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靖、练友文等与李恩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练友文,李恩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777号原告王靖,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练友文,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伟,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恩全,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与被告李恩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以纠纷已在法院调解下解决为由自愿意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被告李恩全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