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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靖、练友文等与李恩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练友文,李恩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777号原告王靖,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练友文,男,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伟,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恩全,男,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与被告李恩全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以纠纷已在法院调解下解决为由自愿意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原告练友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被告李恩全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审 判 员  程 艳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