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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云菊与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千百味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千百味火锅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4908号原告:周云菊,女,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公民身份号码:×××6625。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千百味火锅店,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营业执照号码:441802600387989。经营者:陈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菊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千百味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元,由原告周云菊负担。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建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