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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冯再园诉被告贵州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再园,贵州西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706号原告冯再园,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叶昌铠,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西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街上。法定代表人胡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锃涛,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再园诉被告贵州西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再园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再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再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已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冯再园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丽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