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特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祁锦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高×,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特140号申请人:祁×,女,1957年9月2日出生。申请人:高×,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申请人:于×,女,1957年5月31日出生。申请人祁×、高×、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祁×、高×、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祁×、高×、于×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祁×、高×、于×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胡海涛代理审判员  汪芬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