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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36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陈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韩国文人民陪审员  王连孝人民陪审员  管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 壮 搜索“”